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2023年6月21日凌晨0时左右,被告人陈某饮酒后驾驶甲品牌小车从南昌市青山湖区的某KTV出发,途经洪都中大道、解放西路、司马庙立交、洪城路,当0时10分左右由东向西行驶至洪城路桃苑西路口时,与胡某驾驶乙品牌小车发生追尾碰撞,导致乙品牌小车又与王某行驾驶的丙品牌小车发生追尾碰撞,造成三辆车辆受损及坐在乙品牌小车副驾驶位的赵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王某行在现场报警,民警接警后到达现场发现陈某有酒驾嫌疑,故现场对陈某使用酒精测试仪进行呼气检测,检出酒精含量为165mg/100ml,随后民警将陈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陈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87.19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法医鉴定,赵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被告人陈某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案发后,陈某赔偿了王某行车辆维修费人民币1万元;与胡某、赵某达成了赔偿协议,约定赔偿胡某、赵某共计损失人民币16万元,已支付人民币4万元,剩余12万元尚未按约定支付。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违反道路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接受处罚,予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赔偿了被害方部分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