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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车窗未关 男子爬入他人车内盗窃香烟获刑八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汪波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4-01-26 09:46: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责令被告人陈某退赔陈某人民币一百五十五元。

2023年9月24日凌晨3时40分许,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干家前巷,通过未关玻璃的车窗爬入被害人陈某的车内,盗走两条黄鹤楼1916细支香烟、两条钻石荷花粗支香烟、5包金圣瑞香细支香烟及人民币现金十几元。民警于2023年10月22日9时许,在南昌市西湖区象山南路将其抓获,所盗两条黄鹤楼1916细支香烟、两条钻石荷花粗支香烟已被追缴,5包金圣瑞香细支香烟及现金已被其自用。被盗香烟经江西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为真品卷烟,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香烟案发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2,355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所盗财物部分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一般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