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10月13日凌晨3时许,王某在南昌市西湖区一出租旅社,趁蒋某睡觉之际,盗窃其放在床头的一部苹果12手机后逃离现场。当日上午,王某试开手机密码并到一手机专卖店以1,550元价格卖给店主,销赃后,其坐车准备逃离南昌时,被民警抓获。
另查明:2009年4月至2022年5月期间,王某先后七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所盗财物已缴获并发还被害人,酌情从轻处罚;其具有一般累犯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