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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以个人名义订货拖欠货款 法院:公司不担责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4-01-19 12:06:3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吴某向原告南昌市某百货经营部支付货款10 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经审理查明:原告南昌市某百货经营部系从事经营五金、百货批零兼营业务。被告吴某在2018年至2019年期间系被告江西某公司的员工,于2020年4月离职。2018年至2019年期间,吴某以个人名义陆续从原告处购买薄膜、油漆等土建用品,双方开始是现金结算,而后原告向吴某提供货物,吴某再向原告结算。2019年6月9日,南昌市某百货经营部老板汪某向吴某催付尚欠货款10 000元,未果后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吴某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被告吴某通过微信或现场向原告订货,原告依约向被告吴某提供货物,双方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现被告吴某违约,应承担支付货款10 000元的责任。关于被告江西某公司是否要承担付款责任,本案中,原告自认自始至终是与被告吴某发生买卖关系,未与被告江西某公司发生买卖关系,遂仅要求被告吴某支付货款。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显示订货及付款均是被告吴某,而被告吴某也未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被告江西某公司与本案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且被告吴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庭审中的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故认为被告江西某公司不应承担付款责任,如被告吴某与被告江西某公司存在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可另行主张。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