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2年11月1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刘某经王某(时值未成年,另案处理)“出去搞点钱用”的提议后同至南昌市某小区内,刘某“望风”,王某通过未关玻璃的车窗爬入被害人赵某车内,盗走价值共计人民币5718元的6部手机。王某将所盗手机带走变卖,所得赃款用于其个人消费。民警于同年11月30日下午6时许,在本市系马桩街附近将刘某和王某抓获,二人赔偿了被害人赵某损失,获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系从犯,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其赔偿被害人且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