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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贩卖毒品 “洗白毒资”罪上加罪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4-01-19 12:02:21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贩卖毒品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曾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11月14日下午,被告人曾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朝阳洲中路某酒店收到吸毒人员陈某发送的信息,提出要向其购买含有依托米酯成份的电子烟,二人约定以1100元的价格交易两支。为掩饰、隐瞒毒资来源和性质,躲避公安机关查处,曾某提出使用USDT(泰达币)虚拟货币收取购毒款,故陈某通过火币APP购买了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USDT虚拟货币后,通过曾某事先教其注册的USDT钱包地址将虚拟货币转至曾某提供的虚拟货币钱包地址。曾某收到购毒款后开车到南昌市红谷滩区某酒店对面加油站,将两支含有依托米酯成份的电子烟藏在加油站附近的树下,并将放电子烟的地址拍照发给陈某,后陈某的男友罗某到埋藏电子烟的地点将电子烟取走后回酒店与陈某一起吸食。

2023年11月15日,民警在南昌市新建区某幼儿园附近将被告人曾某抓获。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向他人贩卖1100元含依托咪酯成份的毒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此外,被告人曾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资金的来源和性质,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其行为又构成洗钱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曾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本案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曾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