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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拖欠租金19万余元无力偿还 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4-01-18 09:31:4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租赁费194 740元及滞纳金;被告俞某、江西某建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2日,原告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与被告胡某、俞某及江西某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书一份,约定胡某因于南昌某工地施工,需向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如胡某拖欠租赁费,应支付滞纳金并应承担违约金;俞某及江西某建材公司对胡某本合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按约将租赁物品交付给胡某使用。2022年1月21日,双方进行结算,确认胡某尚欠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租赁费及赔偿费共计394 740元。2022年1月27日,胡某通过案外人向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支付费用200 000元,剩余租赁费194 740元经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多次催要未果,江西某设备租赁公司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书》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均应恪守约定,履行义务。被告胡某向原告租赁钢管、扣件等物品,原告亦按约交付了租赁物品,被告胡某应按约支付租赁费。被告俞某、江西某建材公司在《租赁合同书》中具名担保,且合同明确约定被告俞某、江西某建材公司对被告胡某本合同全部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原告起诉时,尚在保证期限内,故被告俞某、江西某建材公司对上述租赁费及滞纳金应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