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熊某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某、被告刘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4月29日,刘某向熊某借款,熊某遂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三笔向刘某转款共计20万元。同日,双方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月利率及借款期限,刘某以其拥有的一套房产作为资产作为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刘某仅向熊某支付利息6000元,就未再向熊某还款。熊某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刘某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的事实,有银行流水、借款合同以及借据声明为证,证据确凿,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的责任。原告另主张被告支付利息,未违反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