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某借款46 833元及利息。
经审理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西湖区某工艺品店。原、被告是朋友关系。2021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50 000元,用途用于家里建房,每月利息800元,借款时间2年,从2021年4月10日开始到2023年4月10日为止。”当日,原告向被告支付现金10 000元,并于2021年4月13日向被告转款28 000元,2021年5月1日向被告转款12 000元。被告收款后,自2021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800元至2022年11月。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还款,原告故诉诸法院。
法院认为: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原告出借款项后,享有收回借款本息的权利。被告未按约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被告每月支付利息800元,年利率为19.2%,已超出法律规定的年利率15.4%的上限,被告超出法律规定支付的利息应按归还借款本金计算。2021年4月至2022年11月,被告已支付利息16 000元(800/月×20个月)。而按法律规定,被告支付利息不超过12 833元(15.4%÷12个月×50 000元×20个月),被告多支付的3167元利息(16000元-12833元)视作归还借款本金,故截止2022年11月,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6 833元(50 000元-3167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