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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装销售商拖欠货款 法院判还款付息
作者:西湖区法院 吴胜辉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4-01-12 11:18:2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万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袁某一次性支付货款315,122元及资金占用利息。

原告袁某系从事服装生产、销售的家族企业经营者,被告万某系从事服装销售的企业经营者,被告注册成立南昌某服饰有限公司。原、被告因系同行,原告一直与被告经营的企业有业务往来,按被告经营企业的订货单向其提供各类服装等货物,被告经营的企业收到货物后支付了部分货款。2022年2月25日,原告委托其弟弟魏某找被告进行货款结算,当日被告向魏某出具《欠货款条》一份,载明“截止到2022年2月25日为止,今有万某欠袁某货款大写叁拾壹万伍仟壹佰贰拾贰整,小写315,122元,此前南昌某服饰有限公司或其员工、负责人以任何形式出具的欠条、对账单、结算单均作废,以此货款条为准。以此为据,一式两份。双方各一份。”被告在欠货款人处签字捺印确认。2022年12月25日,原告弟弟魏某通过微信向被告催收所欠的货款,被告回复无法在短时间内解决问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原告与被告经营的企业虽未签订书面的买卖合同,但双方达成了买卖服装合意,该合意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双方长期按约定的交易习惯进行服装的买卖交易,已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关系,法院依法予以确认。现原告已按要求供货,履行了买卖合同的义务,被告经营的南昌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理应向原告支付全部货款,2022年2月25日原告委托其弟弟魏某与被告结算货款时,被告当场出具的《欠货款条》,确认其经营的南昌某服饰有限公司等企业欠付原告货款315,122元由被告个人承担。被告出具《欠货款条》后,经原告及其弟弟多次催讨,被告均未支付所欠货款,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向原告支付货款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货款315,122元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鉴于被告未向原告支付货款,占用原告资金,给原告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但因被告出具的《欠货款条》未约定付款时间,法院酌定原告主张的资金占用利息自其起诉之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起诉之日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授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