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昔日好友借一万元五年未还 无奈诉至法院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4-01-05 14:34:0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刘某向原告曾某归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0元;驳回原告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8年10月6日,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收到曾某壹萬元整(10000.00)元投资到工地,第一个月还利息500元,第二个月本息一起清总共10500元。被告在收款人处签字确认。原告通过现金支付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0000元。到期后,被告未按约还款。经催讨,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曾某人民币壹萬贰仟元整(12000元)至2022年2月底一起归还。被告在借款人处签名。到期后,原告通过微信聊天向被告催收,但被告拖延至今未归还,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提出如前诉请。

另查明,原告自述:借条中的借款12000元是由借款本金10000元、利息及原告此前起诉被告的车费和诉讼费构成。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有原告出具的欠条和借条为证,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在借条中承诺于2022年2月底归还借款,但至今未归还,属违约,依法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的责任,故法院对原告主张被告返还借款本金10000元的诉请,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的利息500元的诉请,因2018年被告出具的欠条中明确约定“第一个月利息500元”,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该利息的标准超过法律规定,被告于2018年向原告借款,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按月息2%支付利息,故利息应为200元,对原告诉请利息超过部分,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