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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款36.7万还信用卡 到期不还被起诉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4-01-05 16:34:0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方某向原告曹某归还借款本金367 000元及利息;原告曹某有权对被告方某提供抵押的某房产行使抵押权,享有对该抵押物给予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的权利。

经审理查明:曹某、方某系朋友关系。2020年8月11日,方某通过微信向曹某借款36.7万还信用卡款项,并承诺两天后归还。同日,曹某向方某银行转账367 000元。后双方签订《借款及抵押合同》,约定方某因资金周转向曹某借款人民币(大写)肆拾万元整,方某同意将名下一处不动产作为抵押担保,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金额为400 000元。后方某未按约定归还上述借款,曹某多次催要未果,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向原告借款用于归还信用卡款项,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借款款项,双方签订了《借款及抵押合同》,同日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借款关系。原告主张出借金额为40万元,但其仅提交证据证明向被告实际支付借款款项367 000元,故法院依法认定原告的出借金额为367 000元,被告依法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367 000元。原告还诉请对被告所有的某房产拍卖、变卖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