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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友借300万到期不还 男子诉至法院获支持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4-01-02 16:34:02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汪某向原告吴某偿还借款本金2 632 332元及相应利息、支付律师费10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被告汪某系朋友关系,汪某因经营所需向吴某借款。2019年8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吴某分三次通过银行转账向汪某支付款项各100万元。2020年8月5日,汪某向吴某支付款项100万元。2021年7月,双方经对账结算,签订借条一份,载明借款总额累计人民币280万元。到期后,汪某未向吴某还本付息,吴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汪某偿还借款本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因经营资金所需向原告分三次借款共计300万元,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借款款项,到期后,被告违约,应依法承担本案的还本付息责任。关于借款本金的数额,法院认为虽借条中载明的借款本金为280万元,但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其中借款本金200万元系原告向被告出借的借款本金200万元,剩余借款本金80万元系由三笔借款本金产生的利息而重新计入的本金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据此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的利息共计为632 332元,故被告实际尚欠原告借款本金应为2 632 332元。关于原告诉请的利率15%和律师费10000元,因原、被告在借条中有约定,且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