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9月10日上午11时许,被告人张某驾驶其本人所有赣牌白色奔驰牌小型汽车搭载林某甲(另案处理)、林某乙由上饶出发到达南昌,几人一起前往建设路的一家饭店吃中饭,期间张某有饮酒行为,林某甲未饮酒,饭后由林某甲驾驶该车搭载张某、林某乙前往西湖区象山南路附近的KTV娱乐,后几人又步行前往船山路的一家烤全羊店内吃饭,期间张某有饮酒行为,林某甲未饮酒,张某等人在烤全羊店内吃完饭以后步行至船山路的某酒店入住,9月11日凌晨1时30分许,张某驾驶该车搭载林某甲、林某乙从宾馆出发准备前往安徽省黄山旅游,途经西书院街、东书院街、系马桩街、孺子路、孺子东路,1时49分许,张某行至孺子东路口时,见前方交警查酒驾,遂与林某甲更换座位,并由林某甲驾驶该车到达酒驾临检点接受检查,现场林某甲对交警谎称自己系驾驶员,后经交警调取卡口照片后张某才承认其系车辆驾驶员。现场对张某、林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林某甲呼气未检测出酒精,张某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0mg/100ml,民警将张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鉴定,张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3.88mg/100ml。
2023年9月18日,张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