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10月4日中午,被告人赵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高专路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饭后赵某驾驶小车从饭店停车场出发,14时32分许,其由东向西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高专路“临江商住楼小区”段时,与由西向东行驶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车主曾某报警,赵某在现场等待交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赵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用酒精测试仪对赵某进行测试,测试结果为201mg/100ml。后民警将赵某带至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赵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05.54mg/100ml。2023年11月30日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经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直属二大队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案发后赵某已赔偿曾某的损失,曾某对赵某表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