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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展销会花三万签约 事后觉被“忽悠”要退款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春燕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12-28 15:18:5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展销会也是越来越多,展销会现场火爆的氛围加上商家承诺的各种优惠,有不少人头脑一热,当场下单付钱,但事后又后悔不迭。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5月31日,赵佳佳(化名)受某科技公司电话邀请参加了被告的现场推销会。当日,赵佳佳(甲方)与某科技公司(乙方)签订了《服务商合作协议》,约定:1、标的产品:是一个基于融合支付的基础上,融合了公众号支付、APP支付、扫码支付的综合解决方案,在终端商户布放设备,二维码以及安装APP,实现收款、营销、用户管理、商圈运营一体化功能。2、合作期限:自签约日起壹年。期满之前,若甲乙双方均确认合作,则双方需另行签订新协议。不再收取合作费用。3、本协议的合同总金额为3万元。即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后一个工作日之内向乙方支付完成开发服务费款项。4、甲方支付的合同技术服务费用中包含如下后台支持及设备:市级:1、数字升级后台。2、支付后台。3、设备物料市场支持。4、如意设备10台。5、分润比例0.15%;区县级:1、数字升级后台。2、支付后台。3、设备物料市场支持。4、如意设备10台。5、分润比例0.13%。协议还对双方权利义务、结算与设备赠送规则、保密条款、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

同日,赵佳佳通过花呗、信用卡向某科技公司转账两笔,分别为20000元、10000元,合计30000元。

上述协议签订后,某科技公司向赵佳佳交付了相关设备5台。  

但赵佳佳获得5台设备后,被告知需要将设备供给商户,且需要十天内每天平均最低收款十笔,每笔不低于五元,赵佳佳表示自己无法确保铺设商户的收益。某科技公司却表示按照要求铺设设备、达到要求收益才可继续发放设备。赵佳佳找到负责人表示签订协议时并没有说过设备铺设的商户要求,也未说明设备铺设达标才会继续提供,不达标不能提供,另外产品不是秒到账而是隔天到账还会扣除3.8%的手续费,手续费次月予以返还,科技公司工作人员对此不予解释。赵佳佳在服务群内要求公司给个说法,在她的反复催促下科技公司负责人要求赵佳佳找到下一个代理商之后,再给她处理退款事宜。赵佳佳认为科技公司有意隐瞒技术服务费退还标准和铺设商户要求,是合同欺诈,自己是在科技公司隐瞒欺诈的情况下签订协议,该协议应当依法撤销,服务费30000元应当退还。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方事实与理由中陈述被告欺诈,要求撤销协议,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事实与理由中要求撤销未提供充足的证据,且原告诉请要求解除协议;法院按原告诉请进行处理。

关于案涉《服务商合作协议》是否符合解除的条件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原告赵佳佳诉请解除案涉协议,符合按法律规定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且原告利用赵佳佳仅参加现场推销会,未审慎考虑,认真判断的情形下,与赵佳佳签署案涉协议,如果继续履行合同明显对赵佳佳显失公平,故对赵佳佳有关解除案涉协议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是否应向赵佳佳返还相应款项及返还的数额如何认定的问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本案中,赵佳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签订协议时负有审慎注意义务,详细了解合同内容,而赵佳佳在协议签订后,因自身意愿拒绝继续履行合同,赵佳佳对协议的解除存在过错;被告未举证证明其在协议签订时向赵佳佳就案涉设备的赠送服务模式及返还技术服务费等事项尽了提示、说明义务。被告对案涉合同的解除也有过错。综合双方过错程度,法院酌定被告向赵佳佳退还技术服务费的80%即24000元(30000元×80%)。

遂依法作出判决:解除原告赵佳佳与被告某科技公司签订的《服务商合作协议》;限被告某科技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赵佳佳技术服务费24000元;驳回原告赵佳佳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