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六十元发还给被害人王某,追缴被告人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百七十五元发还给被害人张某;责令被告人唐某继续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2023年9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铁路七村内盗窃被害人王某停放在此的一辆台铃牌电动车,后在坛子口附近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路人,得赃款260元。
2023年9月17日6时许,唐某在南昌市西湖区解放西路盗窃被害人张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电动自行车,后在坛子口附近将该电动车销赃给路人,得赃款275元。
2023年9月13日15时30分,民警根据天网视频研判,在西湖区某宾馆门口抓获唐某。
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估价,被害人王某的台铃电动车市场零售价格为人民币1112元,被害人张某的电动车因型号不详无法估价。
另查明,被告人唐某2005年至2022年间,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共计五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1112元,数额较大,其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一般累犯、坦白、认罪认罚、多次犯罪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