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伪造国家机关印章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1年,被告人赵某系南昌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员工,外派至南昌市某医院抚河院区从事保安工作。2023年初,南昌市某医院发函告知南昌市某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续签安保服务合同要求所有聘用保安提交无犯罪记录证明。赵某因有多次犯罪记录,无法在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开具该证明。2023年2月,赵某为保住工作,找到人帮忙制作一份虚假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供其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名称等信息,支付250元费用。几日后,赵某收到印有“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某派出所”印章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并提交给南昌市某医院保卫科存档,此后赵某被南昌市某医院续聘。
2023年9月1日,被告人赵某被抓获归案,其如实供述以上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2004年至2020年期间,曾七次因犯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一般累犯和多次前科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