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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后泄愤点燃电动车 以放火罪被判三年
作者:西湖区法院 章玉娟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12-26 10:45:2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放火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责令被告人周某退赔被害人刘某物质损失人民币1799元;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打火机一个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2023年8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周某在南昌市西湖区八一大道某酒店停车场旁,因酒后泄愤,使用打火机将停放在某酒店停车场铁门口的一辆电动自行车点燃,并在现场观看了一会后离开。酒店保安在发现火情后,及时将火势扑灭。经公安机关现场勘查,周边停放大量车辆,周边房屋外墙有安装煤气管道,周边楼房及某酒店内均有大量人员居住。经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被损毁的电动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799元。

2023年8月11日凌晨,民警在某酒店停车场抓获周某。

另查明:被告人周某在2014年至2020年期间,曾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故意实施放火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被告人周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