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侵权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陈某医药费3331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某于2023年6月9日早上在小区内遛狗时因两狗打架,被被告曾某爱人所牵狗咬伤,被告所牵狗未系带牵引绳。后原告前往南昌市第九医院治疗,被告爱人陪同前往。因双方对赔偿费用产生争议,原告报警。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丁公路派出所接处警登记表载明:“告知报警人陈某会对咬人的狗主曾某做出处罚”。原告因治疗已产生治疗费用3111元,因2024年1月7日还需注射一针疫苗,预计产生治疗费用220元。原、被告因对赔偿费用等协商未能达成一致,故原告诉至法院。
庭审中,被告确认丁公路派出所已因其遛狗不牵绳作出治安处罚决定书,已按决定书内容缴纳处罚款500元。原告确认仅主张对于本案已经实际产生的损失3111元及待发生的220元的费用,对于其他费用不再主张。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因两狗打架,原告陈某被被告曾某所牵的狗咬伤,被告曾某遛狗时未系带牵引绳,应对原告受伤承担责任,对原告因事故受伤而产生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关于原告提交的赔偿清单,法院认定医药费3111元及后续疫苗费用220元合计3331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