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8000元;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被告人黄某退缴的违法所得4000元、万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3年7月中旬以来,被告人黄某受他人雇佣,在网络上从事诈骗引流兼职工作,通过发展下线,要求下线提供微信号,通过更换微信头像、身份信息等手段冒充他人身份,并提供相应的话术,将被害人引流到指定微信视频号实施诈骗。2023年8月3日,黄某发展下线被告人万某。2023年8月4日,万某发展下线魏某(另案处理)。2023年8月7日,黄某、万某、魏某接上线指示后,由魏某将自己微信号头像和身份信息变更为赵某,骗得被害人武某信任并添加为好友,再由他人通过微信视频号与武某进行沟通实施诈骗,导致武某受骗在南昌市西湖区辖区内转出资金963000元。后武某及时察觉,主动与银行取得联系冻结转款并报警,武某未遭受实际损失。
2023年8月13日11时许,民警在广州市抓获万某。2023年8月15日13时许,民警在中山市抓获黄某。经查:黄某获利4000元左右,万某获利1200元左右。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万某明知上线利用网络信息方式实施诈骗,招揽他人诈骗引流,犯诈骗罪罪名成立。鉴于两被告人均具有犯罪未遂、共同犯罪、从犯、坦白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