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被告人孟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责令被告人江某退赔被害人秦某人民币1180元,退赔被害人赵某人民币4300元,退赔被害人丁某34000元,退赔被害人段某2000元。
被告人江某因经常配送外卖至南昌市某小区,了解小区构造及住户作息习惯,于2023年4月底至5月下旬,先后五次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入户盗窃他人财物:2023年5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江某窜至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在1栋乘坐电梯至顶楼28楼,从楼梯间一层一层依次下楼寻找作案目标,在21楼发现被害人秦某居住的2102室内有一保洁阿姨正在打扫卫生,料定保洁阿姨走后房内无人,便在楼梯间等待至保洁阿姨离开,随后其戴好事先准备好的一次性手套,通过小区连廊,翻窗攀爬进入室内,在此屋内主卧床头柜偷得卡地亚手表一块,钻戒一枚,项链两条,在化妆间的化妆台抽屉盗得梵克雅宝项链一条,随后至客厅在茶几盒子内盗得人民币现金1000元,在客厅餐桌盗得细支和天下香烟两包。随后其从门口离开,下楼后将手套扔到路边,骑电动车离开现场。经鉴定,案发现场客厅地面提取的鞋印与被告人江某所穿着的旅游鞋样本鞋印相同。
2023年5月份,被告人江某在某小区踩点发现8栋某房间被害人梁某家中无人,便以同样的入室方式,戴好一次性手套,通过窗户攀爬入室,并在房间内的一衣柜抽屉内翻得两条施华洛世奇天鹅项链,一条黄金项链及一个黄金貔貅手串,后同样得手后从门口迅速逃离现场。
2023年5月17日左右晚上,被告人江某在某小区踩点发现8栋某房间被害人林某家中夜间无人,窗户未锁,其戴好一次性手套后通过小区连廊,推开窗户,攀爬进入室内。在第一个卧室床头柜抽屉内盗得现金 4300余元,后在对面卧室内盗得梵克雅宝项链一条,手链两根,彩金项链一条及配套耳环一对,后在客厅未发现值钱财物后从门口迅速逃离了现场。
2023年5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江某在某小区踩点发现8栋某房间被害人丁某家中无人,便以同样的入室方式,戴好一次性手套,通过连廊窗户攀爬入室,在该户主卧房间衣柜的包内翻得现金34000元人民币现金,并在衣柜内盗得银手镯一个及黄金貔貅一个后从门口逃跑离开现场。
2023年4月底的一日晚上,被告人江某在某小区踩点发现5栋某房间被害人段某家中无人,便以同样方式攀爬翻窗入室,并在房间内的一钱包内翻到人民币现金2000元,床头柜首饰盒内翻得钻戒一枚,玉吊坠一个,黄金戒指一枚,黄金项链两条,黄金吊坠两个,后从门口迅速逃离现场。
被告人江某盗窃赃物得手后将财物销赃至被告人黄某及被告人孟某处:
被告人黄某在南昌市桃花路经营修表店,2023年5月22日以2939元从江某处收购一个貔貅黄金挂坠、三条宝石项链,并做了登记记录。2023年5月25日,江某再次到店出售手表等物品,黄某明知对方可能出售的是来源不明的赃物,不做登记,故意使用现金的方式支付钱款,由朋友何某帮助其砍价,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收购了江某盗窃所得的一块卡地亚手表及三条金项链,共计向江某支付3100元。同时,因江某售卖的一枚钻戒当场无法辨别真伪,黄某与江某协商将钻戒存在黄某处,待鉴定后再议。
被告人孟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经营金银首饰加工店。其于2023年4月21日、4月28日、5月3日、5月8日在明知对方可能系销售来源不明的赃物的情况下,未做登记,未询问财物来源,四次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以9185元从江某处收买了项链、戒指、挂坠、手镯等女式金银首饰共计十八件,其中八件经侦查认定为盗窃赃物。
2023年5月26日晚2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将被告人江某抓获归案。2023年5月26日22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将被告人黄某抓获归案,同日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内将被告人孟某抓获归案。2023年5月28日从被告人江某处扣押银手链一条,从被告人黄某处扣押女式手表、首饰等物品9件,从被告人孟某处扣押金银饰品19件。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26743.75元。其中,黄某窝藏、收购的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209633元,孟某收购的涉案赃物价值人民币12196.85元。现扣押的涉案赃物已全部发还被害人。
法院认为,被告人江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价值共计226743.75元财物及人民币现金41300元,数额巨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窝藏、收购,情节严重,被告人孟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其二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江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一般立功和配合追赃等量刑情节,黄某、孟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和配合追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