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胡某向原告孙某归还借款本金35 000元。
经审理查明:2018年10月至2019年12月底期间,原告孙某(女)与被告胡某为情侣关系。2019年2月开始,胡某多次向孙某提出借款,孙某分别通过微信及支付宝陆续向胡某转款共计41 944元。2019年12月14日,胡某向孙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所欠款项为人民币40 000元,还款时间为2021年12月14日。胡某向孙某出具借条后仅向孙某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后未再归还借款。孙某多次通过微信向其催讨未果。后孙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归还借款。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有借条、微信及支付宝转账凭证以及微信聊天记录为证,证据确凿,借贷关系成立。被告在向原告出具借条后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5000元,剩余借款本金35 000元至今未向原告归还,应向原告承担归还剩余借款本金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