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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钱不还还拉黑 法院判决归还本金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3-12-21 16:48:35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郑某向原告吴某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吴某与被告郑某系通过朋友介绍认识,曾有商务合作。2022年7月10日,郑某因需向吴某借款10 000元,并向吴某出具一份《借款条》,承诺于2022年10月30日前还清。同日,吴某通过其爱人银行账户转款1万元。到期后,吴某多次向郑某进行催讨,郑某均未还款,并将吴某设置为黑名单,拒绝接听吴某电话。吴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郑某归还借款本金10 000元并支付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与原告借贷关系成立。现被告至今未归还原告任何款项,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万元的责任。原告主张主张利息,鉴于原告出借款项给被告时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期限,故借期内视为没有利息,但原告有权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被告还款,被告未归还原告借款的,原告仅有权要求被告承担逾期利息。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