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赵某向原告汪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汪某与被告赵某系多年好友关系。赵某因需向汪某借款,汪某三次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赵某转款30万元、20万元和30万元。2021年12月,赵某通过银行转账向汪某爱人归还10万元借款本金及5天的利息750元。2022年5月7日,赵某再次向汪某借款10万元。2023年,赵某向汪某出具一份借条,载明欠款总金额80万元。后汪某多次催收,赵某均未向汪某归还任何借款。汪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赵某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
法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双方确认借款本金共计80万元,且原、被告双方并未约定借款期间,原告有权随时主张被告归还借款,但应给与被告合理的期间准备,原告已多次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归还任何借款,被告应承担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