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原告俞某与被告某美发店之间的服务合同于2023年9月22日解除;被告某美发店向原告俞某退还充值卡剩余费用4620元并承担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25日,俞某通过支付宝转账在某美发店充值5000元会员卡,充值时未约定消费期限,充值当日即在某美发店处消费,做半身spa380元。2020年10月,俞某再次前往某美发店处消费,发现某美发店已经搬离。俞某多次与某美发店及其工作人员联系,协商继续提供服务或退款,未果。俞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服务合同,判令某美发店返还预付款人民币4620元。
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双方的服务合同关系事实存在。原告在被告处充值5000元会员卡,被告应根据原告充值卡的金额向原告提供相应服务。现被告已经搬离,无法再向原告提供服务,应认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原告主张解除与被告之间的服务合同,于法有据予以支持。服务合同解除后,被告理应将剩余款项退还给原告,故被告应承担向原告退还的责任。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