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7日,刘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农贸市场,趁吴某买水果时不备,从吴某包内扒窃两张购物卡,其中某蛋糕店购物卡卡内余额 200余元、某商场购物卡卡内余额 643.23元,得手后其将蛋糕店购物卡用于消费。公安民警经信息研判,于当日抓获刘某,并从其身上缴获某商场购物卡一张妹。
另查明:刘某有多次盗窃前科,2017年至2022年期间,先后四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2023年5月26日刑满出狱。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具有多次犯罪前科、一般累犯、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