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经审理查明: 2023年10月11日,吴某在自己的租住处容留刘某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10月13日,吴某在自己的租住处和刘某、温某一起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同年10月14日,吴某在自己的租住处和刘某一起吸食含依托咪酯成分的电子烟。
2023年10月17日,吴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其具有自首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