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 年 3 月 4 日晚,被告人陈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饭店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后陈某驾驶小车从金环路出发,途经沿江中大道辅道,当晚 22 时 43 分许,行驶至南昌市西湖区沿江中大道辅道云天路口时,遇民警开展酒驾整治,其驾车往后倒车,在交警赶到车辆附近时,其将车辆停于沿江中大道辅道最左侧车道并下车朝车后方行走,民警立即上前控制住陈某并对其进行吹气酒精测试,得出结果是 120mg/100mL。随后民警带陈某去南昌市人民医院朝阳分院抽血。2023 年 3 月 7 日,血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赣神州中心【2023】毒鉴字第 1371 号}报告得出结论:送检的陈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 125.86mg/100mL。
2023 年 3 月 22 日,陈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