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23年2月18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于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市场店门口发现被害人万某停放于此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没有锁地锁,遂趁附近无人,采用搭线的方式接通电源将电动三轮车骑走,停放至某科技园门口。次日于某将盗窃来的电动三轮车以900元的价格销赃给高新区某废品收购人员方某。2023年2月22日10时许,民警在某科技园附近抓获于某,于某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现该电动三轮车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经西湖区价格事务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2821元。于某赔偿被害人获被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于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劣迹和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