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开设赌场案,法院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12100元及被告人陈某退缴的违法所得10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扣押在案的赌博工具及其他赌资,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告人陈某于2023年8月13日,通过中介租住了一套位于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房子,用于开设赌场,并召集李某(另案处理)、罗某(另案处理)、曾某(另案处理)三人在赌场工作,李某负责在赌场发烟、拿水并给赌客开门,曾某负责在赌桌上发牌和收钱,罗某负责在赌场周围望风,陈某每日给上述三人200至400元不等的工资。陈某通过电话联系、微信发赌场的位置,纠集社会不特定多人,以玩牛魔王的方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截至案发其非法获利13200元。
2023年8月18日18时许,民警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小区一房屋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参赌人员及工作人员十余人,现场查获赌资4万余元(其中包含当日抽头渔利12200元),扑克牌10副。
2023年8月22日,被告人陈某主动到西湖分局接受调查,并积极配合公安民警的讯问,对自己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陈某犯开设赌场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可从轻处理;其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