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诈骗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继续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760元,返还给被害人林某。
2022年8月,被害人周某在上海市某奢侈品店购物时认识店内销售员被告人胡某,之后二人互加微信。2023年6月7日,胡某从上海市某品牌店离职。同年8月6日,为骗取钱款,胡某故意隐瞒自己离职的事实,在微信上以上海市某品牌店销售员身份与周某取得联系,并让周某将8280元购衣款转入自己个人支付宝账户。后胡某将所骗赃款8280元用于归还个人债务。
2023年5月25日,被害人林某微信联系胡某购买某品牌的两款裤子,胡某告知对方没货了。同年6月26日,胡某隐瞒自己离职的情况,微信联系林某问其是否要继续购买裤子,并让林某扫二维码转款2760元,之后胡某将诈骗所得2760元用于个人消费。
2023年8月13日21时许,公安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某住所抓获被告人胡某。
另查明, 2023年11月16日,被告人胡某的家属主动向被害人周某退赔了8280元并取得了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胡某认罪认罚,且具有坦白和大部分退赃并取得谅解情节,对其可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