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追缴被告人胡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21年11月14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胡某到南昌市某建材市场务工,发现被害人聂某停放在某物流附近的一辆电动三轮车未拔钥匙,遂趁被害人不备将该车盗走,胡某骑该车逃离至青云谱区朱桥东路一电动车维修店以1500元的价格销赃给店主林某。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物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3210元。
同年11月16日,民警在某小区抓获胡某,胡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追回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因疫情原因胡某未被羁押。2023年9月25日胡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胡某在2014年至2018年期间,曾两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21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配合公安机关追缴赃物,未给被害人造成损失,对其可从轻处罚;其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具有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