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魏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23年3月29日零时许,被告人魏某在本市某小区地下停车场从车内盗走装有卡包、身份证、银行卡的一个名牌手提包和一条金圣牌香烟。随后又在隔壁小区地下停车场车内盗走两瓶茅台酒、五包黄金叶牌香烟和1000元现金,在另一车内盗走四条中华牌香烟和一条黄鹤楼牌香烟。
民警于同年4月4日在本市渊明南路附近将魏某抓获,其所盗烟、酒、包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1000元人民币已退还被害人。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认定,上述所盗烟、酒、包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269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至2022年,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两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曾因盗窃受到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13695元的财物,数额较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认罪认罚、一般累犯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