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在接受他人的吃请之后,将自己的一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2022年11月16日,被害人高某被人在网上冒充领导进行诈骗,在南昌市西湖区桃花路某公司内通过网银转账287000元至黄某的银行卡上,黄某按照他人的指示,亲自将该287000元分多次转出至他人指定的账户。
2023年3月4日15时许,黄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然为他人提供账户转移资金287000元,情节严重,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