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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盗窃三家门店收银台内现金获刑九个月
作者:西湖区法院 傅少华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11-29 10:59:46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刘某退赔被害人万某人民币400元。

2023年4月11日凌晨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在本市青山湖区龙湖天街附近的一家护肤品店内盗窃收银台中的现金400元;次日凌晨3时许,刘某在本市西湖区万达广场某店铺内盗窃收银台中的现金1330元,凌晨3时25分许,刘某在本市东亚朝阳某店内盗窃收银台中的现金200元。

当日下午16时,公安民警在本市顺外路某宾馆内抓获刘某。6月26日,刘某退赔被害人赵某、贺某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自2020年至2021年,因盗窃被法院判处刑罚两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曾因盗窃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三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一般累犯、部分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