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2023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一张在南昌市西湖辖区内办理的北京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经统计,刘某的北京银行卡当日进账流水872524元,涉及被害人郑某被网络诈骗金额48000元,涉及被害人叶某被网络诈骗金额49999元,涉及被害人陈某被网络诈骗金额50000元。
2023年6月6日15时许,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某小区附近抓获刘某。
法院认为,被告刘某的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其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其认罪认罚情节,可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