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孙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孙某主动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八百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告人孙某在明知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可能会被用于电信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挣取不法所得,于2023年3月14日,在深圳市观澜地铁站附近将自己的一张中国农业银行卡和一张中国银行卡出售他人使用,并获利1800元。经查,孙某上述两张银行卡当日进账流水共计312058元,对案刘某被诈骗案等案件。2023年4月11日,孙某接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