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曹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被告人黄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被告人曹某、黄某退赔被害人王某损失人民币10980元。
2023年4月29日凌晨1时左右,被告人曹某、黄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物流公司盗窃了12箱品牌电动车电瓶。经价格认定,涉案的12箱电动车电瓶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0980元。
2023年5月28日21时左右,被告人曹某、黄某在南昌市西湖区某工地盗窃两台水泵,后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卖给子羽路某再生资源回收店。随后曹某、黄某又回到工地盗窃了四根钢管,并将盗得的钢管藏匿在再生资源回收店门口。次日早上,曹某、黄某来到回收店以人民币217元的价格将钢管卖给武某。同年5月30日中午,民警在南昌市东湖区八一大桥立交下将被告人曹某、黄某抓获,后追回赃物,现已发还被害人马某。经价格认定,涉案的水泵和钢管被盗时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1904元。
另查明,被告人曹某自2015年至2022年,因盗窃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被法院判处刑罚共计七次。
法院认为,被告人曹某、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二次盗窃他人共价值人民币12884元财物,数额较大,犯盗窃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曹某、黄某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量刑情节,被告人曹某具有累犯、前科劣迹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