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22日凌晨,郑某在南昌市某烧烤店吃饭期间饮酒,至当日早上7时许,其驾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一辅道旁时与护栏发生碰撞,后冲上隔离绿化带,造成车辆受损、护栏受损、绿化带树木受损。事故发生后,民警到达现场,发现郑某有酒后驾驶车辆嫌疑,遂将郑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郑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58.56mg/100mL。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郑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23年10月9日,郑某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