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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男子四次在凌晨潜入店铺盗窃他人财物获刑
作者:西湖区法院 汪波 李红艳  发布时间:2023-11-17 10:13:54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曾某退赔被害人朱某人民币一百元;退赔被害人叶某人民币五百九十三元。

2023年6月28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至南昌市西湖区老福山地下商场被害人朱某未上锁的某店内,盗走人民币现金100元,涉案赃款已被其花光。7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曾某至南昌市西湖区被害人万某的某店铺,利用钥匙开锁进入店铺盗走人民币现金490元。民警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南昌市东湖区民德路南大二附院内将其抓获,并在其身上缴获涉案赃款490元,已发还被害人。

2023年3月6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曾某至南昌县莲塘镇某小区被害人邹某的早餐店,通过门缝钻入店内盗窃人民币现金190元时被物业保安在店门外堵获,涉案赃款190元被缴获,当日被南昌县公安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4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曾某至南昌市东湖区环湖路被害人叶某的某织发馆内,盗走一部苹果8手机、一部OPPO R11S PLUS手机和九包利群牌香烟,均被其变卖挥霍,经南昌市东湖区价格认定监测中心认定,涉案手机和香烟案发日市场价格合计为人民币593元,同月15日其被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

另查明:被告人曾某在2006年至2021年期间,曾十一次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

法院认为,被告人曾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2023年3月6日凌晨5时许实施的盗窃具有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赃款已收缴并发还被害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系累犯情形,应当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