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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快速路上醉驾出事故 男子被判拘役
作者:西湖区法院 刘玉芳 罗兰  发布时间:2023-11-09 11:42:58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危险驾驶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10日,熊某在南昌市某学校食堂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当晚21时许,熊某驾驶小车出发,途经沿江快速路,在沿江快速路某处右转时与中心护栏发生碰挂,造成小车左前轮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所民警在现场控制住熊某,并对熊某进行酒精呼吸测试,结果为260mg/100ml,随后交警将熊某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送检的熊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79.97mg/100ml。后民警电话传唤熊某到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熊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其具有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