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盗窃案件,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经审理查明:周某于2020年5月应聘到南昌市某酒店负责酒店网络维护及会员充值后台的维护,2022年1月离职。2022年下半年至2023年5月,周某利用曾掌握的酒店会员充值系统管理员账号密码,以储值卡面值三到五折的价格,先后收取程某微信、支付宝转账22410元,将40000余元酒店会员名下储值卡卖给程某;以储值卡面值三到五折的价格,收取章某微信转账3900元,将7000余元的储值卡卖给章某;收取丁某450元的微信转账,将1000元的储值卡卖给丁某;将8000元储值卡卖给钱某,用于抵欠款4000元;周某私自将其朋友手机号码注册为酒店会员,将10000余元其他客人储值卡变更绑定到其朋友手机号码,方便其本人在酒店消费。经酒店核算,酒店被周某盗取储值卡金额共计 44113元。2023年6月1日,周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其认罪认罚,且具备自首情节,并赔偿被害人损失获谅解,对其可以从轻、减轻处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