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法院判决: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3年8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赵某与朋友在自己位于南昌县某小区的家中吃饭,期间有饮酒行为,8月19日凌晨0时许赵某驾驶小车从家出发准备前往中山路去接妻子,途经东莲路、沿江快速路、英雄大桥、枫生快速路、沿江北大道,当日凌晨1时35分许,其行驶至沿江中大道上南昌大道中匝道处被民警查获酒驾。民警对其进行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176mg/100ml,民警将其带至江西嘉佑曙光骨科医院抽血。经鉴定,送检的赵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8.49mg/100ml。
2023年8月29日,赵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鉴于其具有醉酒在城市快速路上驾驶机动车、坦白且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