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与前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决定执行拘役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2023年7月17日早上,被告人周某在其借住的被害人刘某家中,将被害人刘某的一条手串盗走,后将该手串上金貔貅及金珠以人民币3,723元的价格在新祺周一金店变卖,所得赃款被挥霍。民警于2023年7月20日下午16时许在南昌市青山湖区将其抓获归案,其已赔偿被害人刘某损失并获得谅解。经南昌市西湖区价格认定事务中心价格认定,被盗物品案发当日市场价格为人民币4188.99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188.99元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具有坦白情形,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其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判处刑罚,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其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