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执废证明)
西湖法院网讯 11月7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向某银行出具了全省首份《预执废证明》,这是该院积极拓宽金融纠纷执源治理思路、助推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探索多元化解金融纠纷的又一创新路径。
该院作为金融案件集中管辖的法院,在充分调研金融纠纷执行案件后,发现该类案件具有类型化、批量化、被执行人重复度高等特点。该院尝试将《预执废证明》引入“执源治理”当中,为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增添新的有力推手。
执行立案前,执行事务员通过执前财产查控分流案件,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经申请执行的金融机构同意后,法院出具《预执废证明》,金融机构可据此直接提出不良债务核销申请。这样既能够快速解决金融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执行立案,又简化了案件处理时间与步骤,有效节约司法资源,避免执行程序的空转,极大提高了金融机构化解不良债务的效率。
“预执废”和“预查废”并不相同。“预执废”是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执行立案或执前督促中,发现被执行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被一家或多家法院终结本次执行,且经查询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出具《预执废证明》作为金融机构核销不良债务的凭证。“预查废”是法院在审查涉金融机构不良债务诉讼立案过程中,发现涉案债务人有他案涉执,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作出终本裁定的,可据此出具《预查废证明》。二者都采取出具证明的方式,用于帮助金融机构提请不良债务核销,促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减少程序空转,提升司法服务效能。但时间节点不同,“预执废”是在判决生效后、执行立案前,“预查废”是在诉讼立案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