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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租赁钢管未付款 承租方与分包方赔偿责任怎么定?
作者:西湖区法院 付春燕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10-24 16:41:49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解除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与被告万某代表的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经理部(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限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支付租金及费用;限被告某建设公司向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返还钢管41.3024吨(10325.6米),扣件24426套;如不能返还,则不能返还的部分则按赔偿时的市场价赔付给原告;被告万某对本判决第二项、第三项金额同被告某建设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018年1月,某钢管租赁公司(出租方)与被告万某代表的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经理部(承租方)签订了《租赁合同》,约定承租方向出租方租赁钢管,约定了租金单价、计算方式、租金支付期限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合同签订后,某钢管租赁公司依约提供了租赁物,《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承租方收料人员即万某签收了租赁物,且万某在《应收账款对账表》上进行了签名。万某在结算期间为:2018年1月-2021年1月,租用单位为:某小区项目(某建设公司)的《应收帐款对账表》,截止2021年1月确认应收账款余额591110.97元。万某在结算期间为:2018年01月-2022年03月,租用单位为:某小区项目(某建设公司)的《应收帐款对账表》,截止2022年3月确认应收帐款余额699068.23元。万某在结算期间为:从开始至2022年3月4日,租用单位:某小区项目(某建设公司)的《收发货物明细表》中,确认钢管根数合计余额4972、钢管米数合计余额10325.6、钢管吨位合计41.3024、扣件套数合计24426元、接头根数合计-478、根数合计-236、工字钢米数合计-904.5。

2018年1月5日,肖某代表某钢管租赁公司(甲方)与被告万某(乙方)签订了《担保协议》,约定:乙方自愿为某建设公司及其项目部履行《租赁合同》提供保证担保;乙方向甲方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若某建设公司及其项目部不按约履行租赁合同,拖欠租金及费用,未及时归还租赁物。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担保责任。乙方提供担保的保证期间三年。在保证期间,乙方不得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任何担保。

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关于本案实际承租人是被告万某还是被告某建设公司的问题。案涉《租赁合同》中被告万某系作为承租方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部)的代表人签字。《租赁合同》中载明的承租方为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部),落款承租方处加盖了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经理部的印章。被告某建设公司虽申请了对该印章进行鉴定但又撤回了鉴定申请。案涉某小区项目确系被告某建设公司承建。原告有理由基于某建设公司某小区项目经理部在《租赁合同》中承租方处加盖印章的行为,认为被告万某能代表被告某建设公司。故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主张本案承租方系被告某建设公司,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2018年1月5日,被告万某与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签署了《担保协议》,自愿就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与被告某建设公司就某小区项目经理部签订的《租赁合同》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故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主张被告万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被告未依约付清租金并返还全部租赁物,原告主张解除合同,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万某在结算期间为:2018年01月-2022年03月,租用单位为:某小区项目(某建设公司)的《应收帐款对账表》,截止2022年3月确认应收帐款余额699068.23元。被告万某在结算期间为:从开始至2022年3月4日,租用单位:某小区项目(某建设公司)的《收发货物明细表》中,确认钢管根数合计余额4972、钢管米数合计余额10325.6、钢管吨位合计41.3024、扣件套数合计24426元、接头根数合计-478、根数合计-236、工字钢米数合计-904.5。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其在该对账后向原告支付过案涉租金或返还过租赁物。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故,原告某钢管租赁公司主张被告返还租赁物,于法有据,应予支持。对原告主张的未返还租赁物情形下的赔偿市场价的诉请,一方面原告未能提供相应证据,另一方面实际返还租赁物时间尚不确定,故原告主张的暂定价,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