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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商品紧缺发货难 法院判决退款赔息
作者:西湖区法院 何新平 罗伟玲  发布时间:2023-10-26 16:39:17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某贸易公司退还原告某食品经营部货款人民币22.34万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袁某对被告某贸易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某贸易公司为“某牌淡奶油”南昌代理商,自2019年开始,某食品经营部与某贸易公司存在货物买卖关系。2022年10月17日,某食品经营部经营者魏某与袁某微信联系,约定某食品经营部向某贸易公司订购某牌淡奶油700件,每件440元,2022年11月10号交货。因为该品牌缺货量大,10月26日,某食品经营部加订200件某牌淡奶油,约定交货日期同前,共计货款39.6万元。魏某于2022年10月17日、10月22日、10月26日、10月27日分四次转给袁某账户共计39.6万元货款。之后直到12月,某食品经营部才收到某贸易公司方调拨的价值14.36万元的300件某牌淡奶油与部分干酪片,以及退货款2.9万元。2023年2月18日,某贸易公司向某食品经营部出具“欠条”,内容为“某贸易公司与某食品经营部前期有销售业务往来,经对账某贸易公司欠某食品经营部货款223400元。袁某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欠条加盖了某贸易公司印章,袁某在欠条上签字确认,并备注了身份证号码。某贸易公司方出具欠条之后,始终未向某食品经营部供货或退还货款,某食品经营部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自2019年开始存在业务往来,2022年10月,原告经营者魏某与被告袁某微信联系,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某牌淡奶油”900件,合计货款39.6万元,被告接受了原告的购货需求,双方之间建立了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之后,原告按约定向被告支付了货款39.6万元,被告应按约定及时向原告供货。但被告只供给原告14.36万元的货物和退还2.9万元货款,被告违反了双方的约定,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2023年2月18日,原、被告经对账,确认被告欠原告货款22.34万元,双方对此次买卖合同进行了结算,被告出具了欠条,说明双方终止了此次买卖合同关系,原告在庭审中撤回解除买卖合同诉请的意见,法院予以采纳;被告方出具欠条后,未及时退还原告货款,也未向原告再供货,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退还货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袁某在欠条上注明“袁某对上述货款承担连带责任”,袁某未履行承诺,对某贸易公司所欠原告上述债务,原告在庭审中明确要求袁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意见,法院予以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伟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