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判决:被告熊某给付原告吴某、陈某货款143000元及违约金;被告熊某支付原告吴某、陈某律师费6000元;被告林某对上述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陈某与吴某系夫妻关系。某电缆公司股东为陈某与吴某。该公司于2022年11月7日已经注销。公司的债权应归全体股东即陈某与吴某所有。
被告熊某因经营需要,于2021年9月18日开始向某电缆公司购买电线电缆,截止到2022年1月5日,被告熊某尚欠原告货款158880元,于2022年2月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载明:欠款人熊某共欠158880元货款,承诺于2022年2月29日每月还8000元至2023年9月29日前全额偿还,逾期未还,自愿按照欠款总额0.02%元/日承担违约金。期限为20个月,于2023年9月29日还清。因追索货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欠款人承担。2022年6月14日,被告林某与原告陈某签订《保证协议书》,约定:林某自愿为债务人熊某拖欠陈某的货款146000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欠款总额以熊某于2022年2月1日出具欠条为准),保证期间为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保证范围包括主债权、违约金以及追索欠款所产生的全部费用。截止到2022年8月3日,被告熊某尚欠143000元未支付,经原告多次向两被告催讨未果,故原告诉至法院。原告因本案诉讼支付律师费6000元。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根据原告提交销售单复印件、物流单复印件以及被告熊某出具欠条,被告熊某承诺对欠原告的货款158880元分期偿还,结合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部分货款,法院确认拖欠原告货款143000元未付,原告的主张被告熊某偿还该款合法合理,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熊某其未按约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欠条承诺逾期未还,按欠款总额日万分之二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律师费6000元,法院予以支持。被告林某对被告熊某的欠款提供担保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合法清算后的公司剩余财产,应当归属于全体股东,依法进行分配后归股东所有。因此,陈某与吴某作为某电缆公司股东,在公司注销后对外仍有债权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追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