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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营商环境】买房“跳单”引纠纷 法官调解促和谐
作者:西湖区法院 谢燕琴 罗兰  发布时间:2023-10-31 16:29:53 打印 字号: | |

西湖法院网讯 近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妥善化解一起因买房“跳单”行为引发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件,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风尚,积极营造了法治化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8日,王某通过朋友主动添加微信联系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员工孙某,想要自购房屋。2022年10月8日至2023年3月30日期间,王某因购房需求与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通过微信、电话沟通,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多次提供房源信息并带王某实地看房,但王某并未看中满意的房屋。2023年2月26日,孙某通过微信告知王某有一套某小区的房屋降价出售的具体信息,并邀约王某实地带看了房。在洽谈过程中,双方因价格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协议,当天未签单成功。几天后,王某与在另一房屋中介公司签定代办合同,购买了上述小区房屋。孙某知情后,多次联系王某,希望王某支付中介服务费。王某屏蔽并拉黑孙某,拒不支付中介费,双方协商未果。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支付中介服务费人民币18400元。

【法院调解】

案件受理后,法官通过翻阅案卷材料和主动联系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事实,厘清案件脉络。审理过程中,双方互不让步,各执一词,案件审理一度陷入僵局。为尽快化解矛盾,法官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法官通过摆事实、讲证据,一方面向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知识,释法说理、分析利弊,另一方面劝导当事人诚实守信、互谅互让,避免矛盾激化。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协议,王某同意向南昌市某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服务费6500元,双方纠纷一次性了结。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法官提醒】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跳单”行为是不尊重中介人的劳动成果的违约行为,有悖于诚实守信原则,还可能增加房产交易风险。在此提醒房屋买、卖双方,在中介人尽责服务的前提下,买卖双方应当遵守“契约精神”,履行中介合同义务,支付中介费用,避免陷入矛盾纠纷。


 
责任编辑:罗伟玲